最高法院出臺司法解釋統一森林資源民事糾紛裁判規則。
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森林資源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配套典型案例。這一解釋明確,在不破壞生態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資源。
近年來,我國生態文明領域立法進程不斷加快。但隨著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深化、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推進,林地、林木交易日益增多,訴訟糾紛亦相應增加。
數據顯示,2019年以來,全國各級法院審結涉及森林資源的一審案件403989件,其中民事案件268180件。
“除私益訴訟外,破壞森林資源引發的公益訴訟在生態環境保護案件中占相當比重?!弊罡叻ㄔ焊痹洪L楊臨萍表示,如何有效解決森林資源保護中修復方案不夠科學、損害賠償不夠全面等問題,成為各級人民法院面臨的重要課題。
《解釋》共23個條文,內容分為一般規定、林地承包經營、新類型案件、森林生態環境保護等四個部分法律適用問題。
楊臨萍表示,由于歷史原因,林業政策及實踐較為偏重行政管理,許多糾紛長期依賴行政調處,森林資源糾紛往往存在民事、行政法律關系相互交織的情形。
為此,前述解釋明確了林地林木交易及糾紛受理規則。《解釋》第2條規定,當事人因作為物權變動原因的民事行為,對林地林木的物權歸屬、內容產生爭議,依據《民法典》第234條規定行使物權確認請求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依法受理;同時明確,當事人因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林地林木確權、登記行為產生爭議,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要告知其依法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程序解決?!督忉尅返?條規定,當事人以未辦理批準、登記、備案、審查、審核等手續為由,主張林業經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未能取得相關權利的當事人通過合同責任方式進行救濟。
與此同時,上述解釋還細化了林地承包經營規則?!督忉尅返?條明確,家庭承包林地的承包方轉讓林地承包經營權未經發包方同意,或者受讓方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受讓方主張取得林地承包經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發包方無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態的除外。第10條規定,林地承包期內,因林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繼承等原因,承包方發生變動,林地經營權人請求新的承包方繼續履行原林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此外,公益林經營利用規則也得以明確。澎湃新聞注意到,《森林法》根據生態保護需要,將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劃分為公益林和商品林。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明確,對商品林,農民可依法自主決定經營方向和經營模式,生產的木材自主銷售;對公益林,在不破壞生態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資源,開發林下種養業,利用森林景觀發展森林旅游業等。
為此,《解釋》第14條規定,對于當事人訂立的公益林經營合同,人民法院應當進行特別審查,確保符合公益林生態區位保護要求和不影響公益林生態功能。鼓勵經科學論證及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前提下,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資源和森林景觀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