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開平市出臺《開平市旅游產業促進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提出二十三條具體的扶持政策,加大對文旅產業的扶持力度,該扶持政策自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 3 年。
政策制定目的及依據
為進一步優化投資環境,充分發揮開平市旅游資源優勢,加大招商引資力度,鼓勵和吸引市內外各類經濟實體、個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到開平市投資開發旅游及有關產業,著力培育和壯大旅游市場主體,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全域旅游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5 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促進全域旅游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 〔2018〕27 號)、《江門市國際特色旅游目的地全域旅游發展規劃(2018-2030 年)》《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江門市促進全域旅游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江府辦〔2019〕10 號)等文件精神,結合開平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政策扶持范圍及內容
本辦法適用于工商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開平市范圍內,從事旅游產業活動,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實行獨立核算,且納入“四上”統計數據庫的企業,或符合本辦法規定情形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個人(僅限人才優惠政策)等。
本辦法所指的旅游項目包括旅游景區(點)、度假區、旅游飯店、旅館住宿、旅游車船、休閑康體文化娛樂設施、旅游公共服務設施、文化創意類項目或經開平市重點項目推進領導小組文旅項目組認定的其它旅游項目。
專項扶持資金來源及使用原則
專項資金來源:開平市設立旅游產業促進辦法專項扶持資金,由市財政單列安排,主要用于鼓勵重點旅游項目建設、旅游企業品牌創建、特色精品民宿開發、新興旅游項目建設、旅游演藝業態發 展、基礎設施建設、文物建筑和歷史建筑修繕、盤活農村閑置資源、“首店經濟”發展、旅行社開展旅游地接服務、市場營銷推廣、旅游人才建設等方面。成立開平市旅游產業促進辦法專項扶持資金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具體實施按《開平市旅游產業促進辦法專項資金申報指南》和《開平市旅游產業促進辦法(試行)實施方案》執行。
專項資金使用原則:扶持資金的使用遵循公開透明、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的原則,嚴格執行市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發揮引導和激勵 作用。
加大旅游項目要素保障
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前提下,加大旅游項目用地保障和政策扶持力度。
(一)優先保障旅游業改革發展的合理用地需求,對列入省重點項目庫的旅游項目、成功創建國家 4A 級及以上旅游景區、 省級或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的單位,優先予以用地保障。
(二)鼓勵充分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對鎮(街)、村閑置的 舊廠房、舊糧倉、舊校舍等國有資產進行梳理整合,用于旅游配 套設施建設。
(三)旅游項目開發用地經依法批準土地用途變更后,為旅游企業的各類證照辦理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務。
建立報批報建綠色通道。為高效推進旅游項目建設,提升行政審批效率,由中共開平市委員會、開平市人民政府牽頭,成立專項工作小組,統籌協調市發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江門市生 態環境局開平分局等有關職能部門,建立針對旅游產業項目報批 報建的溝通機制與綠色通道。
鼓勵銀行機構創新金融產品。運用延期還本付息、 支農支小再貸款、再貼現等政策加大對文旅項目資金支持。發揮 財政資金引導和杠桿作用,建立融資風險分擔機制。鼓勵政策性 融資擔保公司創新擔保品種和服務,為文旅企業及上下游企業貸 款提供擔保。
扶持旅游重點項目建設
(一)社會資本投資額在 10 億元以上的新增重點旅游項目, 在項目建設用地和基礎設施配套等方面給予優先保障和扶持。
(二)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列入市級或以上重點項目清單,經核準或備案,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在 5000 萬元以上(其中新建酒店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在 8000 萬元以上)的新建或擴建旅游項目,在約定期限內竣工投產,完工驗收交付使用并經審核, 正式運營的,按其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含土地投資)給予 3% 的一次性扶持資金,單個項目補助限額為 3000 萬元。本項扶持政策采取競爭性分配的方式,每年扶持資金總額不超過 3000 萬 元。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市重點旅游項目,對其按規定報建并竣工驗收,且正式運營的接待設施項目,對已驗收建筑范圍內的床位和餐位,按照每配備 1 間客房和 2 個餐位給予 5000 元 扶持資金,單個項目最高補助限額為 3000 萬元:
1.建筑總面積達 100000 平方米以上;
2.總床位(按一張床計算)數量不少于 1000 個,且客房數量不少于 400 間,總餐位數量不少于 2000 個;
3.項目必須完成消防驗收;
4.全額繳納相關建筑工程稅;
5.在約定期限內竣工投產。
本項扶持政策采取競爭性分配的方式,每年扶持資金總額不超過 3000 萬元。
扶持旅游企業創建品牌
(一)對新增國家5A、4A、3A 級旅游景區,分別給予500 萬元、300 萬元、80 萬元一次性扶持資金。對通過當年評定性復核的國家5A、4A、3A 級旅游景區分別給予100 萬元、50 萬元、 30 萬元一次性扶持資金。
(二)對新增國家級、省級旅游度假區,分別給予500 萬元、 300 萬元一次性扶持資金。對通過當年評定性復核的國家級、省級旅游度假區分別給予100 萬元、50 萬元一次性扶持資金。
(三)對新增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旅游飯店,分別給予300 萬元、100 萬元、20 萬元一次性扶持資金。對通過當年評定性復核的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旅游飯店,分別給予50 萬元、 30 萬元、10 萬元一次性扶持資金。
(四)對新增國家級、省級生態旅游區,分別給予100 萬元、 30 萬元一次性扶持資金。
扶持特色精品民宿發展
(一)鼓勵成立民宿旅游服務公司,通過連鎖、加盟、合資 等方式,發展抱團經營模式。對年營業收入達 200 萬元以上并按規定升規入統的民宿公司,經第三方審計機構審計,按實際年營業收入額的 10%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單個民宿最高扶持 50 萬元。本項扶持政策采取競爭性分配的方式,每年扶持資金總額不超過 200 萬元。
(二)鼓勵投資者按照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高標準開發建設民宿。對于在建設前提交規劃設計方案,經備案同意,且在項目 建成后被認定達到五星級標準,且按規定升規入統的民宿,給予 10 萬元的規劃設計扶持資金。本項扶持政策采取競爭性分配的方 式,每年扶持資金總額不超過 100 萬元。
(三)扶持特色精品民宿。已備案經營滿 1 年,且按規定升規入統的民宿,對經考評驗收達到三星級標準的,每間客房扶持 資金 2000 元,單座(棟)最高扶持資金 14000 元;達到四星級 標準的,每間客房扶持資金 4000 元,單座(棟)最高扶持資金20000 元;達到五星級標準的,每間客房扶持資金 5000 元,單座 (棟)最高扶持資金 25000 元。本項扶持政策采取競爭性分配的 方式,每年扶持資金總額不超過 100 萬元。
(四)扶持民宿集群發展。對已開發民宿達 10 棟以上(含 10 棟)且客房總數超 40 間,初具民宿經營規模集聚效應的自然 村或社區,給予 50 萬元一次性扶持資金。本條扶持政策采取競 爭性分配的方式,每年扶持資金總額不超過 100 萬元。本項扶持資金須用于開展民宿聚集區公共服務配套、環境整治、旅游服務 技能培訓等工作。
扶持新興旅游項目發展
對帶動能力強,符合國家、省、市旅游產業特色發展方向的,在開平市范圍內屬于新興項目、創新項目或引導性項目,包括工業旅游項目、影視拍攝基地、文化創意旅游園區、體育旅游項目、研學旅游項目、旅游創客基地、自駕車房車營地等新興特色旅游項目,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且按規定升規入統的,在《江門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關于促進全域旅游發展扶持辦法》(江文廣旅體發〔2019〕915 號)的資 金扶持基礎上,給予 10 萬元一次性扶持資金。本條扶持政策采取競爭性分配的方式,每年扶持資金總額不超過 50 萬元。
扶持文化旅游演藝產品開發
鼓勵開發文化旅游演藝產品。對以游客為主要對象,體現歷史文化和民俗特色的,主題鮮明、健康向上、社會反響好的原創精品舞臺劇、實景表演、沉浸式表演等文旅表演項目,且在相關主管部門備案,有固定演出場所和時間、演職人員,旅游接待、附屬設施和應急保障完善,能夠提供安保、燈光等基礎 條件,演出時間達到半年以上,每周演出不少于一場,年營業收入 500 萬元以上并按規定升規入統的,經評審委員會認定后按年營業額的 10%給予創演企業一次性扶持資金。每個企業最高扶持 100 萬元。本條扶持政策采取競爭性分配的方式,每年扶持資金 總額不超過 100 萬元。
扶持旅游基礎設施配套建設
(一)鼓勵 A 級旅游廁所品牌創建。鼓勵旅游景區、重點旅游購物街區、旅游集散點、鄉村旅游點等按標準規范建設與管理 旅游廁所,新建旅游廁所經考評驗收達到國家 3A、2A 級標準的, 分別給予 20 萬元、10 萬元的一次性扶持資金;改(擴)建旅游廁所經考評驗收達到國家 3A、2A 級標準的,分別給予 15 萬元、 8 萬元的扶持資金。如新建和改(擴)建的旅游廁所已享受過省級和江門市扶持資金的,不再重復享受本項扶持資金。同一年度, 單個旅游景區(行政村)旅游廁所享受扶持資金不超過 3 個。本項扶持政策采取競爭性分配的方式,每年扶持資金總額不超過 100 萬元。
(二)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旅游停車場。對在旅游景區 (點)、旅游集散點、景區直徑范圍 10 公里內的連通景區公路沿 線等區域建設對游客開放的停車場,新建小車泊位 200 個或大客車泊位 50 個以上,具備標識標牌、分區、畫線等標準的,分別給予每個小車泊位 1000 元、大客車泊位 2000 元扶持資金,其中新建生態停車場的分別給予每個小車泊位 2000 元、大客車泊位 3000 元扶持資金。對原有停車場進行標識標牌設置、分區、畫線等標準化建設管理的給予每個泊位 300 元扶持資金。每個企業最高扶持 30 萬元。本項扶持政策采取競爭性分配的方式,每年扶 持資金總額不超過 100 萬元。
(三)鼓勵旅游交通公司、景區或旅行社開通旅游景區間的接駁專線。往返于開平市不少于 2 個 A 級景區,且常態化(每天 至少定期兩班)運行滿一年的專線,對購車貸款實行 3 年全額貼息,貸款貼息率不高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 報價利率。本項扶持政策采取競爭性分配的方式,每年扶持資金總額不超過 50 萬元。
扶持文物建筑和歷史建筑修繕
在相關文旅項目范圍內對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采取修繕措施的,按驗收通過面積每平方米 1000 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采取修繕措施的,按通過驗收面積每平方米 850 元 的標準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對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采取修繕措施的,按通過驗收面積每平方米 700 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對一般不可移動文物采取修繕措施的,按通過驗收面積每平方米 600 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對縣級或以上人民政府公布認定的歷史建筑采取修繕措施的,按通過驗收面積每平方米 550 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
本條扶持政策采取競爭性分配的方式,每年扶持資金總額不超過 1000 萬元。
扶持盤活農村閑置資源
(一)對農民將閑置房屋以入股、出租等方式,長期委托第 三方統一經營文旅項目,項目正式運營后,對租賃期在 10 至 15 年的,給予每戶每平方米 15 元一次性扶持資金;租賃期在 16 至 20 年的,給予每戶每平方米 20 元一次性扶持資金。本項扶持政策采取競爭性分配的方式,每年扶持資金總額不超過 100 萬元。
(二)對 25 戶以上的空心村(自然村)落實 100%農戶簽約 整村出租,用于發展文旅項目的,經核準或備案,在約定期限內竣工投產并正式運營后,給予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50 萬元一次 性扶持資金。本項扶持政策采取競爭性分配的方式,每年扶持資金總額不超過 100 萬元。
扶持發展“首店經濟”
圍繞零售餐飲、文體娛樂、生活服務等業態,積極招引國內外具有影響力、代表性的知名品牌和原創品牌開設首店。
(一)對境內外知名品牌企業在開平市范圍內設立中國(境 內)首店、廣東首店、江門首店的,分別給予 50 萬元、20 萬元、 10 萬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
(二)對在開平市范圍內新注冊的“首店型”總部企業,給 予 100 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引進企業為世界 500 強的,則獎勵 標準提高到 200 萬元。
(三)對成功引進知名品牌在開平市范圍內開設中國(境內)首店、廣東首店、江門首店,并簽訂 3 年以上入駐協議的引進企 業,分別給予 50 萬元、30 萬元、10 萬元獎勵。引進企業包括但不限于中介服務機構、商業場所業主或實際經營單位、將線上品 牌引入線下開設實體首店的互聯網平臺企業,對應獎勵只認可 1 家企業為引進主體。本條扶持政策采取競爭性分配的方式,每年扶持資金總額不 超過 300 萬元。
扶持旅行社開展地接服務
(一)過夜游。組織市外游客來開平旅游,行程包含不少于 2 個收費景區(點)且在開平市范圍旅游飯店或民宿住宿不少于 1 晚,年度內組織游客人數達到 5000 人次以上,10000 人次以下 的,按每人次 10 元的標準給予扶持;年度內組織游客人數達到 10000 人次以上,20000 人次以下的,按每人次 15 元的標準給予 扶持;年度內組織游客人數達到 20000 人次以上,按每人次 20 元的標準給予扶持,單個旅行社最高扶持不超過 50 萬元。年度組織游客人數達到 50000 人次以上的,額外給予 20 萬元扶持資金。
(二)一日游。招徠市外游客到開平市開展一日游,游覽 2 個以上(含 2 個)購票景區,年度內組織游客人數達到 10000 人以 上的,按每人次 10 元的標準給予扶持。單個旅行社最高扶持不超過 15 萬元。本條扶持政策采取競爭性分配的方式,每年扶持資金總額不超過 200 萬元。
扶持旅游人才隊伍建設
在開平市范圍內落戶的文旅企業所引進的文旅領域高層次人才,可按規定享受本市有關 人才優惠政策。
其他說明
(一)同一單位同一項目同時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 (二)項關于重點項目固定資產投資扶持條款和第十二條新興旅 游項目扶持條款的,可執行最高額,但不重復享受;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已包含旅游廁所、停車場的,不得與第十四條第(一)(二)項疊加申報資金。除本辦法明確規定外,同一單位同一項目符合本辦法兩項或兩項以上扶持資金條款的,可疊加執行。同 一項目同一事項已獲得本級其他財政扶持資金的(含上級部門要求本市配套或承擔資金的),原則上不得再次享受本級資金扶持, 但在符合上級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前提下,可申報上級扶持資金。已享受扶持資金的單位,在以后年度再獲評較高級別稱號的,可按較高級別的扶持標準補足差額。
(二)獲得扶持資金的涉稅支出由享受扶持的對象自行承擔。申報主體應當自覺遵守國家、地方法律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給予扶持:
(1)根據“信用中國”網站和各級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公示, 申報主體存在被處罰處分或失信行為的;
(2)最近 3 個自然年度內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3)申報主體提供虛假申報材料、隱瞞與項目申報相關的 重要信息,或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